三、试行办法
(一)关于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确定
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根据
《实施意见》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的定级办法确定。
(二)关于党的机关工作者职级工资的套改
党的机关工作者职级工资套改的具体办法,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执行。
党的机关中退(离)休人员增加退(离)休费的具体办法,机关工人工资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分别按照上述工资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非领导职务的设置
党的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原则、层次、职数比例限额和任职条件以及实施工作的具体要求,参照《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工作需要,区别工作性质和任务,有些部门、单位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职数比例限额,经审批同意可适当高一些。
中央各直属机构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部门、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经中央组织部商中编办审定后组织实施。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具体人员,按管理权限报批。
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构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定并报中央组织部审批后组织实施。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具体人员,按管理权限报批。
(四)对于在参照试行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性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或中直各部门、单位提出具体意见,报中央组织部审定。
四、试行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的机关参照试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中直各部门、单位,要组成由领导同志负责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参照试行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具体实施工作,由党委组织(干部、人事)部门负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