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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方案

  二、试行步骤
  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工作,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与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同步进行。争取用三年或更多一点时间,从中央到地方,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
  地方各级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按照《实施意见》和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实施办法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已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组织工作班子,制定工作计划;进行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的宣传教育;搞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培训工作骨干。
  (二)实施阶段。具体实施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职位(包括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
  第二,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职位的任职条件,调整配备人员,按照规定确定级别,实施职级工资制,做好人员过渡工作;同时对分流出机关的人员作出妥善安排。
  第三,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实际,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各项管理制度及其细则。
  (三)总结检查阶段。主要总结检查职位设置、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级别确定、职级工资制的实施情况。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结合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实际,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不以机构改革为前提条件的各项管理制度;职位设置、确定非领导职务等工作,待机构改革开始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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