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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的决定
 (1990年7月7日)


  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进行交流,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培养锻炼干部、提高干部素质的一个重要措施。多年的实践证明,实行这项制度,有利于领导干部在更广阔的范围内经受锻炼,开阔眼界,丰富经验,增长才干,提高领导水平;有利于领导干部在新的环境中大胆放手地工作,振奋精神,转变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同时,也便于对领导班子的结构进行合理调整,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了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化、经常化,中央决定,从中央党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做起,实行各级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的交流制度。
  一、中央党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干部,在一个地区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可在本地区的同级岗位之间进行交流。
  二、中央党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可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区之间进行交流,有的还可以在中央各部门之间进行交流。特别要注意从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交流一部分领导干部到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任职。
  三、干部交流要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尽可能地同换届选举、调整领导班子结合起来。如换届选举时需要交流的干部过于集中,可分期分批地进行。一个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不要同时交流,以保持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
  四、中央党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由中央组织部负责拟定交流方案,经中央批准后实施。
  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中央党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的交流,由中央组织部参照本决定精神办理。
  中央党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下属领导干部的交流,由中央党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参照本决定精神作出具体规定,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五、为了加强中青年干部的培养锻炼,中央组织部应会同中央党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有计划地抽调部分司(局)、厅(部)、地(市)级干部,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及中央各部门之间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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