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
省部级在职领导干部学习制度的通知
(1989年12月27日)
自1982年机构改革以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领导班子经过几次调整,年龄和文化结构有了很大改善,一大批年富力强、朝气蓬勃的中青年干部走上省部级党政领导岗位。他们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工作热情高,发展潜力大。同时也应该看到,这些同志多数是近几年从较低层次党政工作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提到较高层次任职的,工作地位和责任都有很大变化。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要历史时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对高级领导干部来说,要坚定不移而又卓有成效地执行党在新时期的基本路线,做到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又坚持改革开放,领导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仅需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而且需要有驾驭全局、处理复杂矛盾的能力。为此,中央决定,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省部级在职领导干部的学习制度,通过有领导、有计划地学习培训,帮助这些同志提高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素养,增长领导才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领导干部,每届任期内,须到中央党校进修一次。主要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联系实际,研究弄清一些重大问题,充实理论基础,提高理论水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领导干部,每年至少拿出半个月时间,选读一些马克思主义理论著作和其他有关书籍,结合实际,集中精力思考一些问题,总结经验。基本的学习内容和学习篇目,由中央宣传部研究拟定。学习结束,应写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学习心得,向所在党组织汇报。
三、根据需要委托中央有关部门举办有省部级领导干部参加的专题研究班,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研究讨论一个或几个重大问题。每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四、选拔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领导班子的干部,应考虑其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的水平。拟推荐的人选应先选送中央党校进行为期一年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内政治生活基本准则的培训。要注意选拔非党干部、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参加培训。
五、不担任省部领导职务的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可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上述办法,作出学习培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