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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中党的工作的几点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中党的工作的几点意见
 (1994年4月23日)


  在当前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我国部分国有企业正在进行股份制试点工作,这是深化企业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有益的探索。搞好这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既要大胆借鉴世界各国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验,又要继承和发扬我们自己的优势。为了加强党对股份制企业的领导和股份制企业中党的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各地的试验情况和初步探索的经验,现就以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企业中党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组建股份制企业时,党组织的设置与调整工作应同步考虑和安排。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根据企业的规模、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及时改建或组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有的企业党组织初建时,如选举的条件尚不成熟,党组织负责人可以先由上级党组织指派,经过一段时间,再按规定选举产生。
  二、股份制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2)对企业生产经营、技术开发、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4)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培育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要求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5)支持股东会(股东大会,下同)、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总经理,下同)依法行使职权,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协调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引导、保护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同心同德办好企业。
  三、股份制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配备,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主要成员一般应具备做好党务工作与经济工作的双重素质。党组织负责人可与董事会、监事会负责人或经理、副经理适当交叉任职。条件具备的,党委书记和董事长,或者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可以由一人担任。规模较大、职工和党员人数较多的企业,应设专职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与董事长、总经理分设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具备条件的可以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成员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进入党委班子,要严格按照《党章》、《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股份制企业中的共产党员,无论在哪个岗位上工作,都要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要讲党性,顾大局,认真执行党组织的决议,注意按党内生活准则和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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