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专人负责管理赞助资金和物品的制度。
接受赞助资金、物品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资金和物品的管理。
资金应当及时、如数交给本单位人财务部门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资金的支出应符合国家体委第2号令所指定的用途,并编报预算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非法挪用、侵占、私自转移和浪费资金。
物品均应登记造册,并建立验收、领用发放手续,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物品,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接受赞助的外汇收入,必须上交国家体委计划司统一管理。使用外汇时必须按照国家对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使用赞助资金,应按核定的活动预算执行,并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节约使用。
(二)活动结余资金由各单位统一入财务帐,纳入预算内,用于发展体育事业。
(四)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应于每年报单位决算时,将本单位一年中接受赞助资金、物品的收支情况上报国家体委计划司。
六、各单位接受国内外企业、人士对运动员(队)给予的一次性奖励,应报国家体委人事司审批处理。
七、国家体委计划司、审计署驻国家体委审计局、监察部驻国家体委监察局应加强对赞助活动的检查监督。各有关部门应自觉地接受其检查监督。
八、违反国家体委第2号令及本补充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进行检查的审计机关或财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未经审批,接受社会赞助举办活动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私自转移和浪费赞助资金的;
(三)隐瞒、私分或贪污赞助财、物的。
九、对违反国家体委第2号令及本补充规定,有上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知情人或直接利害关系人应向监察部门举报,监察部门应进行检查或立案调查。在确认有违法违纪行为后,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十、本规定由国家体委计划司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