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上级要求和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健全体育事业统计制度;提出体育统计工作的计划;检查下属各级体委机关的统计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二)组织、协调所辖区域的统计工作,制定和审定统计调查方案、统计指标。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本系统统计的全面、抽样、重点、典型调查及业务工作研讨会等。
(三)搜集、整理、汇编、提供各种体育统计年度和历史资料。
(四)负责管理各项体育事业统计资料,提供对内、对外有关统计资料。
(五)认真执行统计法规,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六)严格管理各项统计资料,保守国家和有关单位的机密。
(七)向各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服务。
第八条 体育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权力是:
(一)依法进行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各种体育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伪造、篡改。
(二)检举揭发统计调查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和破坏国家计划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下属各级体育统计主管部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
(四)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
(五)有权提出参加专业培训和进修,以更新专业知识。
(六)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有权申请统计员、助理统计师和高级统计师的职称。
第三章 体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九条 国家体委计划司设计划统计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体委在计划财务处内设专职和固定兼职统计人员;各地区、州(盟)、其它省辖市和各县(市、区、旗)体育主管部门在计财科、股或办公室设固定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条 国家体委的统计业务受国家统计局指导;省级以下(含省级)体委统计业务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一条 体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负责制;国家体委计划统计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体育统计工作;地方各级体委统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体育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统计人员应由责任心强、熟悉体育业务、统计知识、法律知识的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