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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所得的资金、物品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五条 体育广告和赞助性竞赛活动的经费管理
  (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举办国际、国内赞助比赛,要落实经费来源。其收入主要应用于该项活动的竞赛和接待费用。要认真贯彻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如有节余,可留归主办单位用于发展该项目的事业,并可转结到下年度使用。
  (二)举办国内赞助性比赛的赛区,加设有比赛奖金的,原则上按国家体委(87)体综办字15号文件规定:个人名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200元,参赛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0元。超过上述金额以及各区发的其他任何费用,参赛的运动队均应报告本单位领导,以用于抵顶该运动队外出参赛的旅差费开支,如仍有节余,由单位领导掌握处理。
  (三)赛区发给运动队的旅差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应上交单位财务部门冲抵该队支出。
  第六条 赞助单项体育协会、运动队的经费管理
  (一)体育赞助者提供的赞助,应用于弥补受赞助的运动项目的训练经费的不足,以及添置训练、科研、消除疲劳等设施和外出比赛、训练的旅差费、营养品补助等开支。当年节余可留作下年使用。
  (二)运动队在国际重大比赛中为国家做出了重大贡献,有关企业以及国内外知名人士如因此给予一次性奖励,运动队应向单位领导报告。奖励的分配,原则上尊重赠予者的意愿;也可由有关的直属企事业单位或体育协会决定,部分发给个人,部分留作该队或单位的集体福利,奖励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可以用于改善训练条件,增添体育设施,但须由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队主管单位提出安排计划,报国家体委审批。
  凡单位领导人收到类似奖励,本人必须向国家体委报告,由国家体委核批。
  第七条 赞助物品的管理
  (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接受与训练和比赛有关的仪器、设备、车辆、器材、文物以及价值在200元以上属固定资产的物品,应造册登记,提出本单位留用或上缴计划报国家体委审批。该类物品应入本单位财务部门固定资产帐。
  (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接受外商广告服装以及为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国内举办全运会等大型活动,厂商提供的广告性服装、装备等赞助物品,均统一由单位物资器材部门管理,切实建立物资帐和相应的使用制度。
  (三)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接受与训练和比赛有关的一般性消耗物资,由单位、协会领导掌握使用,但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设收付登记帐。
  (四)所有赞助物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一律不许作为商品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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