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28日)废止(原因: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国家体委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
协会通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所得的资金、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6月12日 国家体委令第2号发布)
第一条 在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通过举办体育广告和社会赞助活动筹集体育资金,有利于推动社会力量办体育,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扩大赞助者的社会影响,有利于提高其商品的知名度,扩展销路,促进生产。为了管好体育广告、赞助收入的资金、物品,保证其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体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体育广告,是指凡为国际、国内体育活动提供资金、器材、产品用以开展广告宣传的,均属体育广告。它包括体育场馆广告;印刷品广告;实物广告;冠杯广告;冠队广告。所称的体育赞助,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及知名人士自愿为办竞赛、办运动队或以奖励等形式给予的赞助。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国家体委直属企事业单位,是指直属的各体育学院、训练局、运动学校、体育场馆、科研所、新闻单位、体育服务公司等;所指的单项体育协会是指冠以“全国”或“中国”的单项体育协会。
第四条 体育广告、赞助收入的管理原则
(一)凡有条件组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的上述单位和协会,应在国家政策、法规许可范围内,本着自愿互利原则,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积极组织收入。禁止向企业摊派。
(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组织的体育广告、赞助收入,归本单位、协会使用,主要用于该项事业任务,弥补事业经费的不足。
(三)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要切实加强对体育广告、赞助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政、税收、物价、金融政策和法规。
(四)凡直属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国家体委各司、各单项体育协会合作,向国内外组织的重大赞助、广告活动,以收抵支后的纯收入,按5:5分成。特殊情况的,双方另作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