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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29日)废止(原因:被《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997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管理办法
 (1994年1月3日 国家体委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92)财文字第745号《社会文教事业单位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92)财文字第746号《社会文教事业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92)财文字第747号《社会文教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委根据各直属事业单位的综合情况,分别确定适用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预算管理形式。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是指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一般占单位经常性支出的百分之三十(不含)以下),各项支出全部或主要由国家预算拨款供应的单位。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是指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一般占单位经常性支出百分之三十(含)以上),但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需国家预算拨款补助的单位。
  (三)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是指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抵补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预算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仍属预算内事业单位,其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各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费实行预算包干办法。离退休人员的经费按实编列预算,不列入包干范围(不包括收大于支的差额补助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各专项资金也不列入包干范围。
  第四条 预算包干采用以下主要方式:
  (一)核定基数,比例递增。主要适用于事业任务重;没有收入或收入极少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根据单位的性质、事业发展计划和财力的可能核定单位的经费递增比例,每年视国家财力适当增拨包干经费,年终结余留归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包干结余经费的50%为事业发展基金;25%为职工奖励基金;25%为集体福利基金。年终预算包干结余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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