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收入中直接提取了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奖励基金的,不得再从年终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第十二条 经我委核定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用于抵补事业支出的收入,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
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年终预算包干结余,免征“两金”。
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修购(折旧)基金,从年终收支结余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补充的周转(流动)基金,以及上交主管部门用于抵补事业费的收入,作为抵顶预算拨款,免征“两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照常交纳“两金”。
第十三条 单位对按税法规定减免的税款,要单独计算,全部用于抵补事业支出,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
第十四条 单位用收入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必须经国家体委审查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是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下达的事业计划进行工作和开展业务活动,保证体育事业发展必须的资金条件。
第十六条 支出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政、财务制度和开支范围。建立健全必要的支出管理制度和手续,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经费支出范围办理,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列支。无明文规定的开支项目,要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分清轻重缓急,保证重点,集中财力办事业,努力减少消耗性开支,控制消费资金的增长。
(三)坚持勤俭节约,讲求经费使用效益。既要保证业务工作的需要,也要精打细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杜绝铺张浪费。
(四)分清经费渠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相互挤占。
第十七条 支出管理应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的经费支出,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统一领导,集中财权,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要加强财务部门对单位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作用,不得在财务部门外设同级预算外财务机构,已经设立的要立即撤销。
(二)各项支出要在单位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安排掌握使用。根据批准的预算,分级归口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实行指标控制。各业务部门的开支,要事先提出使用计划交财务部门审核后执行。开支计划的调整,在预算范围内由财务部门审批,超计划和计划外支出,应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交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批准执行。各项支出要有凭证,并按经费使用的管理权限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由财会部门报销。具体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