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单位编报的经费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即成为预算拨款和预算执行的依据,一般不得变动。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应提出调整预算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收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育事业单位必须努力完成国家和上级规定的各项任务,认真做好体育训练、竞赛、教学、科研等工作,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充分利用本身的优势,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增加收入;开拓财源,努力挖掘潜力,改善物质条件,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
(二)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及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范围。
第八条 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不论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
附设独立核算的经营部门按规定比例上交的净收入、联营项目的分成收入、同样应纳人预算管理。
第九条 单位组织收人,应实行独立核算,按扣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入计算。
第十条 收入的成本(费用)核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成本(费用)的范围,包括劳务、材料、设备、仪器耗损等费,用。成本(费用)要严格按实际发生数计算。全额预算管理单位,难以计算事业收入实际成本的,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根据单位的情况另核定。
(二)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组织收入所耗费用,已在经费中开支的,按计算出的成本(费用)数,冲减事业经费的相应支出。
第十一条 建立专用基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开展经营和服务所得的纯收入作为“抵支收入”与单位预算包干经费统一使用,年终结余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建立下列基金:医疗基金、修购(折旧)基金、周转(流动)基金、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具体办法按《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