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营业性的体育竞赛、表演;
3、营业性的体育培训;
4、营业性的体育技术信息;
5、营业性的体育活动场所;
6、其他体育集资、赞助和经营活动。
三、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2、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的适宜场所。体育场地、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体委颁布的设施和器材标准。
3、有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4、经营内容有益健康,禁止有损健康、渲染暴力和封建迷信的体育经营活动。
5、对于射击、探险、攀岩、登山、漂流、热气球、横渡江河、海滨游泳、水下娱乐、滑稽体育表演等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必须提供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并接受场地、器材设施、通讯、安全、人员等情况的严格审查,以确保活动的安全性。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四、体育市场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h各级政府体育行政机关是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国家体委负责对全国体育市场进行宏观控制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体育市场政策、法规,管理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体育经营活动。各级体育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专门的体育市场管理工作机构,按管辖地域和活动级别,加强体育市场管理。
五、凡举办全国、省、市、县级的各项营业性体育竞赛、表演、各类体育培训班(国家计划内除外),必须向相应同级政府体育行政管理机关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经营,各地经营国际性、全国性、跨省市的营业性体育竞赛、表演,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体委审核批准。
凡从事体育培训、体育信息咨询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体委颁布的各项专业技术标准,并到当地政府体育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资格认定,以确保培训质量。
对于体育市场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进行营业性体育竞赛、表演的单位和个人,营业性体育活动场所实行许可证制度。以鼓励健康有益的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利益。
六、对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有益人民身心健康、活跃群众体育生活做出显著成绩的经营者和对在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中秉公执法、热情服务,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管理者,以及对检举、揭发体育经营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未经体育市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进行体育经营者(包括擅自组织国内外重大体育活动者),以及拒绝接受体育市场管理部门管理的经营者,各地要认真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