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原因:管理体制和方式变化,实际已失效)国家体委关于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的通知
(1994年5月9日 国家体委发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不断改善。体育事业也有了很大发展。体育部门在保证体育训练、竞赛、科研、健身等体育任务的前提下,积极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向体育产业化方向发展。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运用体育提高自身知名度,开始涉足体育市场。这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丰富人们的文化。体育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应看到,当前体育市场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严重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赢利为目的,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搞集资、拉赞助,举办一些粗制滥造的体育表演活动;一些非专业人员未经批准,私招学员,开办各种武术、气功讲座、培训,开设武馆,招摇撞骗,甚至搞封建迷信、宗教活动。这些人员组成复杂,偷税漏税,欺骗消费者,甚至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损失,社会影响很坏。这些非法经营活动,腐蚀了体育运动队伍中的一些人,扰乱了体育市场的健康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因此,在培育体育市场,促进体育市场繁荣发展的同时,必须加强体育市场管理。
为促进体育事业的繁荣、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保护体育消费者的利益,推动体育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体育市场的行业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体育市场是以体育服务为宗旨、体育经营为手段,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门市场。体育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鼓励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
本通知所指体育活动是,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委批准。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以及带有体育性质的民族、民间体育竞赛、体育健身、娱乐等项目。
二、本通知所指的体育市场包括以下内容:
1、营业性的体育健身、娱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