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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办公厅关于下发教练员岗位培训班有关规定的通知

  (五)承办院校须待审批获准后方能开班。
  附:教练员岗位培训办班登记表(略)
    教练员岗位培训班学时分配及任课老师名单表(略)

附件二:    教练员岗位培训班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教练员岗位培训班的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 根据教练员岗位培训教学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作风,勤奋学习。
  第三条 凡经办班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的学员,持办班院校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办班院校为学员建立培训学籍档案。
  第四条 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有原单位出具证明,开班前向办班院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无故未能按时报到在三天以上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累计一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员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不得旷课、迟到、早退。请假累计十二学时取消该期学习资格。
  第八条 学员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后,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并载入培训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员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在三门以内(含三门),培训期间允许补考一次。超出三门不允时补考。按自动退学处理。
  补考成绩最高不超出60分。
  补考后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结业时只发成绩证明
  第十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请假,并在结业前完成考试。
  第十一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课程以零分计,不允许补考。对作弊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原单位,上报办班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学员按教学计划学完全部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政治思想评定,发给相应级别的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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