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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办公厅关于下发教练员岗位培训班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体委办公厅关于下发
 教练员岗位培训班有关规定的通知
 ([92]体科字173号 1992年5月25日)


  按国家体委“八.五”期间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计划,教练员岗位培训各项工作将逐步开展起来,为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收到实效,现将国家体委制定的“举办教练员岗位培训班条件及审批程序”、“教练员岗位培训班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颁发程序管理办法”、“教练员岗位培训班评估办法”四项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    举办教练员岗位培训班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举办教练员岗位培训班条件
  (一)有正规的办学单位和相应的教室、运动场地器材、实验仪器等教学设备。
  (二)能聘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师资队伍。高级班任课教师原则上必须具有高级职称;中级班任课教师多数须具有高级职称;初级班任课教师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办班单位应成立教练员岗位培训领导小组和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教学行政管理人员。
  (四)开班前需按教学计划准备好教材或讲义。
  (五)教练员岗位培训班须有专用经费。
  二、审批程序
  (一)各类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班,由国家体委训练竞赛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直属体院举办,中、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班,由省(区、市)体委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有关院校举办,有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跨省(区、市)或全国招生开办的岗位培训班由国家体委训练竞赛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有关院校举办。
  (二)承担教练员岗位培训任务的院校,办班前需分别填写《教练员岗位培训办班登记表》、《教练员岗位培训班学时分配及任课教师名单表》,报委托办班主管部门审批(一式两份)。
  (三)举办高级班的,在承办院校上报材料后,办班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教练员岗位培训办班登记表》、《教练员岗位培训学时分配及任课教师名单表》(一式两份).送国家体委教练员岗位培训领导小组审定。
  (四)举办中、初级班的,在承办院校上报材料后,办班主管部门审批。办班主管部门在开班前,将《教练员岗位培训办班登记表》、《教练员岗位培训学时分配及任课教师名单表》(一式两份)报国家体委教练员岗位培训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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