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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关于试行教练员岗位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29日)废止(原因:被《教练员岗位培训自学与面授相结合教学形式管理办法(试行)》(1997年12月24日国家体委办公厅发布)代替)

国家体委关于试行教练员岗位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89]体科字28号 1989年1月18日)


  教练员队伍的素质直接关系到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实现体育强国力目标。随着形势的发展,近年来各级体委已通过各种渠道对教练员进行学历培训,使教训员队伍的知识结构有了较大变化,为科学训练创造了一定条件,尽管这样仍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还存在少数学历与实际业务水平不一致的情况。为此,国家体委决定从1989年起做好供全国试行教练员岗位培训l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凡在职教练员都必须参加相应级别(高级、中级、初级)的教练员岗位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
  二、培训与考核
  教练员调位培训拟实行国家与省(市)两级培训。考核亦由两级体委统一归口负责,国家体委负责高级职称教练员岗位培训与考核;省(市)体委负责中级、初级职称教练员岗位培训与考核。为了搞好这项工作,两级体委亦可委托体育学院或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院,按统一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组织岗位培训与考核。省(市)体委每年须将培训与考核情况报国家体委备案。
  三、培训内容、教学计划、大纲及教材
  教练员岗位培训制度自成体系,需根据不同等级教练员的职责、标准来制订培训内容。因此,各运动项目不同等级的培训内容、教学计划、大纲及教材由国家体委有关业务司参照田径项目制订教练员岗位培训内容的办法,组织力量研究制订,并于1989年底前提出。根据各项目进展情况,可组织一定的试点班试行,试行前需报国家体委教练员岗位培训领导小组备案。
  四、培训形式
  根据教练员等级和培训内容的不同情况,可分别采用脱产、半脱产、函授、电化教育、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但其中实践课内容必须安排脱产或面授进行。
  五、组织实施与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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