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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关于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深化改革的意见[失效]

  --高中、体育中专、各种短训班(应用文写作、史地常识、运动训练基础知识、初级外语、礼仪常识等)及退役运动员就业前的职业培训。通过这一层次的教育,使运动员文化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促进运动训练,提高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并在退役就业前获得一定的从业岗位需要的技能。
  --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为有贡献的运动员创造继续深造的机会,培养各类体育人才,为发展体育事业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这种办学体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符合竞技体育人才成长规律,反映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特点。学历教育是提高运动员文化素质的基本形式。为保证教育质量,运动队文化教育必须要有结构合理、社会认可的办学形式。各地的发展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四、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保障机制
  (一)各地体委必须加强对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的领导,把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运动训练等工作统筹安排,并在政策上予以保证。要落实具体职能部门负责文化教育工作。要把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纳入各级体委工作综合评价体系,纳入体委领导考核范围;把运动员的文化学习与领队、教练员、教师的工作实绩挂钩,与运动员切身利益挂钩。
  (二)进一步明确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管理体制及职责。国家体委负责对全国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引导、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提供服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负责本地区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规划并进行指导、检查、督促;为发展本地区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创造条件;与本地区教育、人事、劳动等有关部门协调沟通。优秀运动队是运动员文化学习的组织实施单位,各优秀运动队要为运动员提供相应的学习条件,组织安排运动员接受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文化教育;集训时间超过一年的运动队,要安排运动员文化学习。运动队领队、教练员必须保障适龄运动员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同时要管理好其他运动员的文化学习。运动员都必须参加相应层次的文化学习或培训。
  (三)拓宽投资渠道,使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经费有所增加。教育经费是发展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事业的基本保证,要坚持从体育事业经费中列支为主,辅之以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法。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经费(不包括工资和基建费用),每年不得低于优秀运动队全年经费的百分之二,从体育事业费中列支,设立专款,不得挪作它用。可根据本地区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考虑到运动员承受能力,按不同情况收取学杂费;提倡从优秀运动队各类赞助费中提取文化教育经费,作为智力投资;可充分利用校办产业为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提供资金;鼓励厂矿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为优秀运动队捐资助学、集资办学;有条件的亦可建立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基金。优秀运动队要努力提高文化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管好用好文化教育经费。
  五、深化教学改革,继续探索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特殊规律,提高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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