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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关于《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第二条中设立全国纪录问题的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原因:相关内容可体现在《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1989年5月30日国家体委发布,(89)体训竞综字33号)中)

国家体委关于《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
 第二条中设立全国纪录问题的实施细则
 ([89]体训竞综字59号 1989年10月9日国家体委发布)


  设立全国纪录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为使它能切实起到促进运动水平提高的作用,现对国家体委下发的《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第二条中“设立或撤销全国纪录的项目和年龄组,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的有关设立全国纪录问题的实施细则规定如下:
  一、国际上已设立世界纪录、在我国正式开展和进行全国正式比赛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申请设立全国纪录。
  二、国际上未设立的世界纪录,但在我国正式开展并进行全国正式比赛五年以上的项目,可以申请设立全国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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