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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

  (一)有关单项协会在接到兴奋剂检测阳性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到运动员本人及其相关单位;
  (二)运动员及其相关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的5日(指工作日,如双方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下同)内向有关单项协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确认是否进行B瓶复检;
  (三)在确认复检要求后,由兴奋剂检测中心在确认复检要求之日起10日内按有关复检规定完成B瓶复检;
  (四)接到兴奋剂检测中心复检结果报告后,有关单项协会立即通知运动员及其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和单位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有关单项协会提出书面申诉或要求举行听证会;
  (五)如当事人提出召开听证会,有关单项协会应在当事人提出此要求的10日内召集听证会;
  (六)必要时,有关单项协会可进行调查;
  (七)有关单项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做出处罚决定,经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八)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处罚程序另定。
  (九)国际体育组织检查出我国运动员兴奋剂阳性结果或其他使用兴奋剂行为时,按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其他处罚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申诉和仲裁

  第十八条 运动员、相关人员及其单位可分别情况按以下规定进行申诉:
  (一)接受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或陪同人员,如对兴奋剂检查的样品收集过程有异议,认为检查过程不符合有关兴奋剂检查规定,可以书面方式在样品收集过程结束前提出申诉,或向在场的兴奋剂检查官员提出申诉。
  如未提出申诉,则被确认放弃对样品收集过程的申诉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不受理以不清楚去什么地点接受检查或弄错时间为理由提出的申诉。
  (二)如对兴奋剂检测结果以及其他违禁行为的认定有异议,可向有关单项协会提出书面申诉或要求召开听证会。
  (三)如当事人对有关单项协会的处罚决定有异议,可按照有关体育仲裁的规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运动员、相关人员及其单位与有关单项协会达成仲裁协议的,国家体育仲裁机构的仲裁结论是最终结论。
  第二十条 对其他处罚的申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项协会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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