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2日)废止国家田径队教练员、运动员确定和公布试行办法
(1993年12月20日 国家体委发布 体训竞三字[1993]122号)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国家田径队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迅速提高我国田径运动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国家田径队教练员、运动员人选,是按运动员的成绩和教练员的专业水平及工作实绩,本着确保优势项目、兼顾后进项目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三条 国家田径队运动员的选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遵守运动员守则。
(三)运动成绩达到以下规定标准:
1、上一年度取得奥运会和世界田径锦标赛前8名者。
2、上一年度取得亚运会冠军者。
3、上一年度在全国以上的比赛中创亚洲以上纪录者。
4、上一年度运动成绩进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20名者。
5、上一年度运动成绩进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30名者,每项择优选5人。
6、上一年度运动成绩进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40名者,每项择优选4人。
7、上一年度运动成绩进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50名者,每项择优选2人。
8、上一年度运动成绩进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70名者,每项择优选1人。
9、 没有达到上述(1)--(8)项标准的项目,如该项目水平最高者的成绩高于上一年全国最高成绩,择优入选 1 人。
10、以上(1)--(9)项适用于奥运会项目,不包括接力项目。
11、非奥运会项目,进入世界排名前20名者,择优入选2人。
运动员入选国家田径队的成绩以国际、国内大赛为准。
第四条 如运动员成绩达到下一年入选国家队的标准,但其下一年因故不能坚持正常训练,则不入选为国家田径队队员。
如查出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取消国家队队员资格,并按田径竞赛规则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