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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田径队教练员、运动员确定和公布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2日)废止

国家田径队教练员、运动员确定和公布试行办法
 (1993年12月20日 国家体委发布 体训竞三字[1993]122号)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国家田径队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迅速提高我国田径运动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国家田径队教练员、运动员人选,是按运动员的成绩和教练员的专业水平及工作实绩,本着确保优势项目、兼顾后进项目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三条 国家田径队运动员的选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遵守运动员守则。
  (三)运动成绩达到以下规定标准:
  1、上一年度取得奥运会和世界田径锦标赛前8名者。
  2、上一年度取得亚运会冠军者。
  3、上一年度在全国以上的比赛中创亚洲以上纪录者。
  4、上一年度运动成绩进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20名者。
  5、上一年度运动成绩进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30名者,每项择优选5人。
  6、上一年度运动成绩进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40名者,每项择优选4人。
  7、上一年度运动成绩进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50名者,每项择优选2人。
  8、上一年度运动成绩进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70名者,每项择优选1人。
  9、 没有达到上述(1)--(8)项标准的项目,如该项目水平最高者的成绩高于上一年全国最高成绩,择优入选 1 人。
  10、以上(1)--(9)项适用于奥运会项目,不包括接力项目。
  11、非奥运会项目,进入世界排名前20名者,择优入选2人。
运动员入选国家田径队的成绩以国际、国内大赛为准。
  第四条 如运动员成绩达到下一年入选国家队的标准,但其下一年因故不能坚持正常训练,则不入选为国家田径队队员。
  如查出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取消国家队队员资格,并按田径竞赛规则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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