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报
(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表格并报齐有关材料。
(三)所有申报文件应当加盖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印章,并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要求按时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四)国家体育总局在接到先进奖、进步奖的申报材料后,可指派人员到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抽样核实。对填报材料失实,评委会可以向国家体育总局报请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八条 评选程序
根据《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评分标准》和报送的材料,评委会按照《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主要评分内容》(见附件)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
第九条 被评为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体育总局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评选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国家体育总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附件: 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主要评分内容
一、组织领导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省、地、县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领导机构,每年至少召开1次有关全民健身工作的会议。城市街道、农村乡镇设有相应的领导机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有发展群众体育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法制建设
(四)健全群众体育工作法规。立法层次分为人大立法、政府立法,体育行政部门建立地方性法规和体育行政部门主管群众体育工作处(室)制定有健全的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五)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有群众体育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
三、青少年体育
(六)认真贯彻《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制定完善的法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