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29日)废止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评选办法
(1999年5月14日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第一条 为实施《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促进我国群众体育工作不断沿着健康方向快速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评选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三条 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评选原则上四年一次(以下称一个周期)。在全国运动会举办年进行评选和颁奖。
第四条 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是指国家体育总局对一个周期内在群众体育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按照评分标准,各项工作总分相加排序在全国前十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授予的奖项。
全国群众体育进步奖是指国家体育总局对一个周期内在群众体育工作方面的成绩进步较大,按照评分标准,各项工作总得分与前一届总分相减的得分差值排序在全国前五名(未获当届先进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授予的奖项。
第五条 评选机构
(一)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组织评选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的非常设机构。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
(二)评委会通常由9或11人组成,由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任主任,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司长任副主任,设委员若干。
第六条 评选资格
凡是按照程序申报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要求填写并按时报齐有关材料,填报材料全面真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可参加先进奖的评选。在当届评选中未获先进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可参加进步奖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