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采取考试(期中、期末考试)和考查(课堂提问、课内外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的办法进行.考试和考查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百分制、选修课考试成绩的评定均采用及格或不及格.
学期成绩评定的方法为:期来考试成绩占60%;期中考试和平时考查成绩备占20%。
学年成绩的评定方法为:第一学期总成绩占40%、第二学期总成绩占60%。
第七条 对学生操行的考核评定一学期进行一次。由班主任征求有关任课教师、教练员的意见,对学生进行全面评定,要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明确努力方向。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需经校领导或教务科批准,方可补考.对无故缺考(包括补考)或考试作弊者,除考试成绩为零分或不及格外,学校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凡因考试、考查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需补考的学生。均应在开学前、后一周进行零补考。对因外出参加比赛或其他特殊情况错过补考时间,或参加比赛返校后的时间已临近补考日期,经学校同意,可另行安排时间补考.凡考试成绩不及格而补考的学生,其成绩要注明“补考”。
第十条 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常年各科成绩均及格者,准予升级。常年考试有四门不及格者留级。三门以内(含三门)不及格者,准予补考一次。经过补考仍有三门不及格者留级。附设班学生的升留级办法执行主管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业期满,修完全部课程,考试各科合格,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考试不合格,经过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但可在一年内申请补考,合格后补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休学、复学、退学、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因伤、病治疗、休养、或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可准予或令其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以两次为限。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校领导批准,可令其退学:
(一)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并屡教不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