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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体育外事出访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规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
 体育外事出访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1999年4月23日 国家体育总局体外字[1999]112号发布)


  随着体育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以及地区、部门间横向联系的加强,体育外事工作中出现了一引起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体育外事审批管理工作,坚决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体育总局系统组织的外事出国(境)团组,必须经外联司审核、报批。
  二、对于各单位组团出国(境)进行考察、研讨和访问的,要从严审核、报批。
  三、各单位组织出访团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人员要少而精,出国(境)执行的任务要属于组团单位的业务范围。如出国(境)任务涉及其他部门主管的业务,必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办理出国(境)手续,不得将同一团组化零分头审批。
  五、各单位报请外联司审批双跨团组出访时,须书面说明出国(境)的具体任务、费用来源和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提供外方邀请函电和日程安排。双跨团组在国(境)外期间的组织管理工作,由组团单位负责。
  六、组织双跨团组,组团单位不得以广泛散发通知、作广告、给予报酬或回扣等办法招揽参团人员。否则,追究组团单位领导的责任。
  七、严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公费出国(境)团组。组团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标准和管理办法。超标准收费要严厉查处,追缴全部违纪收入,并追究组团单位领导的责任。
  八、各单位不准与旅行社合作组织公费出国(境)的考察团、 观摩团、助威团;不准公费参加旅行社组团出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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