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规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国家体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
(1997年11月24日 国家体委体政字(1997)60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工作职责,理顺管理关系,实现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是承担运动项目管理职能的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是所管项目全国单项运动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所管项目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体育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组织和指导实施(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
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项目的社会化、产业化,促进项目的普及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所管项目的方针、政策、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指导和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
(三)负责运动员注册和转会;评审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组建国家队;指导运动训练和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
(四)制定竞赛计划、竞赛规程和裁判法;组织国内外比赛;负责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
(五)组织科研、培训和宣传。
(六)拟订对外交流计划。
(七)开展经营活动,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八)推动全国单项运动协会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单项运动协会组织网络,促进体育俱乐部发展。
(九)管理和指导国家单项运动训练基地工作。
(十)完成国家体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条 中心必须接受国家体委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国家体委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