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登山团队进山前须向山峰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体委交验批准书和全队人身保险证明,领取《进山许可证》,并接受其指导。进山前组织者对有关活动的各种社会宣布,皆不能作为进山的依据。
第十条 山峰所在地(市)、县、乡凭进山许可证放行进山。
第十一条 登山活动计划中如有需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组织者可持活动批准书委托国家体委登山运动管理中心计费代办。
第四章 登山活动要求和成绩确认
第十二条 国内登山团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体委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和山峰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体委核准的山峰和路线攀登,不得攀登其它未经批准的山峰和路线。
(二)使用山峰的名称、高度,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正式公布的名称、高度为准。
(三)保持登山路线及营区的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登山垃圾,保护自然环境。
(四)登山活动结束后,将登山活动的结果和登山过程中的意外情况及时报告国家体委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登山活动结束后,由山峰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体委主管部门验定成绩并出具证明,报国家体委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未经山峰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体委主管部门)验定,团队组织者擅自利用其他舆论手段公布成绩,皆不予承认。
第十五条 交验成绩时,组织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登顶或到达高度的图片(取景中要有背景和对照物)。
(二)登山过程的简要概述。
第十六条 成绩经验定合格后,发给国家体委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登顶(高)证书。按国家体委颁布的登山运动员等级标准申报等级运动员称号,凡达到运动健将标准者,需向国家体委申报,达一级(含一级)以下标准向所在省(市)自治区体委申报。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第三章所列批准部门不经认真审查发放(登山活动批准书)和(进山许可证),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