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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

  (一)全国运动会的项目设置应以夏季运动奥运项目为主,兼顾冬季运动的优势项目和优秀民族传统竞技体育项目。设28项。竞赛项目为:足球(男女)、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手球。曲棍球、棒垒球、田径、游泳(含跳水、水球、花样游泳)、体操(含艺术体操)、举重(男女)、射击、射箭、击剑、柔道、国际式摔跤、拳击。自行车、赛艇、皮划艇、帆船(板)、现代五项、马术、武术以及速度滑冰、短跑道速度滑冰。
  (二)按获总分和金牌数分别公布各代表团名次。解放军代表团运动员所获金牌和分数分别计入原输送省市(计分办法另定),排列出各代表团的全部名次。解放军代表团的名次仍按以往排列各代表团名次的办法确定,列入到上述排列顺序中,与相同名次的代表团并列。
  (三)冬季项目单独举行全运会,项目设置为适合我国开展的冬季奥运会项目。
  (四)全运会项目的设置应当随着国际奥运会项目设置的变化和我国运动项目的发展而有所调整。
  二、全国城市运动会的改革
  举办全国城市运动会的目的是进一步推动城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发现和培养优秀运动后备人才。要通过改革切实达到突出重点,引导运动队伍发展,培养后备人才的目的,使参加单位既具有普遍性又控制在一定规模之内;年龄结构既要与国际比赛相衔接,又要符合各项目训练成才的规律,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一)城运会的项目设置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的特点和能力,引导其将资金投向奥运会重点项目,调动城市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积极性。
  城运会设16个项目。竞赛项目为:田径、柔道、摔跤、击剑、射箭、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射击、体操、举重、游泳、跳水和赛艇。
  (二)改革城运会的参加办法
  --基本参加单位:城市运动会的参加单位既应具有普遍性,又要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城市运动会要求参赛单位应有优秀运动员编制和队伍,经过多年系统训练达到一定水平,获得参赛资格方可参赛。基本参赛单位以外的城市,凡达到上述条件的,也可申请参加城市运动会。
  改变直辖市参加城运会的办法、北京、天津、上海的集体项目不参加城运会比赛,其他项目以市为单位限定报名人数,以区为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团参加城运会。
  --为提高城市运动会水平;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吸收更多的后备人才参加,解放军、武警符合参赛条件的运动员可代表入伍前所在城市参加城市运动会。
  --年龄限定:城市运动会是后备人才的竞赛,要调整好年龄结构,与全运会、奥运会相衔接;并保持相对的稳定。参赛者必须符合规定的年龄。
  --参赛资格证:城市运动会仍以城市为单位参加比赛,但运动员必须是在该城市注册的适动员。
  --鼓励人才合理流动。为了使更多的优秀运动员参加城运动会,各参赛城市须在前一年(12个月)确定属于人才交流的运动员资格,并报国家体委批准。
  三、建立全国性竞赛的申办制度
  建立全国性竞赛的申办制度是适应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特别是国际、国内体育竞赛的发展需要,它对于提高竞赛的质量和效益,发挥竞赛的多元功能,拓宽竞赛投资渠道,推进竞赛的社会化、制度化和多样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全运会和城运会申办制度
  申办制度内容包括:申办程序、申办基本条件、申办表决方式和申办的其它附则等。
  --申办程序是指申办者需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批准,向国家体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办报告以及接受国家体委及有关部门的必要的检查、审核等程序。
  --申办基本条件主要包括:申办者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和政府的态度和决心;申办者的经济实力;申办地的交通接待能力;申办地的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竞赛组织管理水平等。
  --国家体委成立申办表决委员会,制定申办表决办法。
  (二)全国性单项竞赛采取计划安排与承办意向相结合的办法,既要保证竞赛质量,又要调动承办者的积极性。鼓励国家、社会投资举办体育竞赛,打破部门、地区、行业所有制界限,坚持谁申办、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同时在政策上给申办单位一定的优惠政策,形成多渠道、多形式投资举办体育竞赛的局面。
  四、全国单项竞赛改革
  全国单项竞赛是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组织全国单项竞赛的目的是为了锻炼队伍,检验训练成果,促进出成绩、出人才。竞赛的形式、时间和地点的安排,应在确保说竞赛质量和效益的前提下,适应不同项目的不同特点及各个层次的竞赛需求。全国单项竞赛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实现竞赛的制度化、多样化、社会化。
  (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单项竞赛的管理,要着眼于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协调好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层次的发展规划和各种关系。
  体育行政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能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和监督执行必要的竞赛政策、法规来引导项目(或若干项目联合)实体按照项目自身发展规律和宏观要求安排竞赛。
  --按照分类管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将国家投入的竞赛经费分配给各项目(或若干项目联合)实体,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加强对单项竞赛的综合平衡和计划指导,制定全国竞赛计划要保持训练的系统性;
  --对竞赛质量和效益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加办法进一步放开,改变以行政区域为单位的参赛办法。以竞技水平为参赛标准,有成绩纪录项目要经过达标赛,其他项目通过选拔按名次参加全国最高水平的比赛。允许达到水平的城市、企业俱乐部等单位参加相应水平的比赛、建立竞赛资格证制度,制定竞赛资格证管理办法,参加全国单项竞赛不以户口为准,以资格证的注册为准。
  (三)切实实行按水平分级比赛、分类管理。国家重点规划和监督高水平比赛,以全国竞赛计划作为对各级各类竞赛的宏观指导依据,各训练竞赛实体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国家计划引导下,按照谁举办、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自行安排各种竞赛。
  五、培育竞赛市场,发展竞赛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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