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领导机构要按照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精干高效的常设办事机构。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可根据不同项目的实际需要,由主席、专职副主席或专职秘书长主持。对日常工作的处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协会常设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实行聘任制和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属于事业编制的按同类事业人员的标准执行,属于社团编制的,可参照事业人员的标准执行,
(三)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体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国家拨款,会费,社会赞助和社会集资与本项目业务有关的专利性收入,比赛收入、开展咨询、服务、培训等活动的收入,投资和开办经济实体,基金、彩票等收入。
实体协会要结合本项目的特点,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树立体育投入产出的效益观念;在搞好自身业务建设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多种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为本项目的发展积累资金。
同时,协会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管理,配备或聘用相应的专业人员,建立必要的财务审计制度,完善审批手续。
(四)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实现运行机制的真正转变。实体协会要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机构性质和担负的任务等不同情况,深化内部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程序、议事规则、行文规范、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逐步理顺各种关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五、体育行政部门对实体协会的管理
体育行政部门是实体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体协会的宏观管理和归口业务指导。对实体协会主要是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一)审定协会的长远规划、发展战略和有关方针、政策,对训练、竞赛、外事、宣传等项业务进行指导、综合平衡和组织协调;
(二)根据一个时期体育工作的需要,对实体协会下达任务,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协会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协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根据各运动项目的特点和担负的任务,确定国家拨款的数额。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在协会实体化的初期。对各运动项目体育事业经费部分的拨教数额按原基数原则上三年不变,三年后再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负责协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人选的推荐或资格审查,审批对协会主要领导人的奖惩,以及协会副秘书长以上人选的综合平衡和协调;
(五)负责协会常设机构事业和社团编制的审核管理;
主要依靠国家拨款的事业性协会实体,其人员编制要严格控制,对己基本实现经费自理的协会实体的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开。
(六)负责协会以体育行政部门的名义行文的审批;
(七)负责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审查,以及协会所属经营性实体的申报登记的审批。
六、加强对实施协会制工作的领导
在实施协会制的改革中;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协会制工作的领导,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实施协会制是体育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这项改革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一些思想倾向和实际问题,使改革顺利健康地发展。
(二)结合协会制改革的实施,转变职能,调整机构,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下放权力,支持实体协会大胆地开展工作,树立实体协会在本项目的业务管理中的权威,帮助他们理顺与各方面的关系,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三)根据实体协会工作的需要核定必要的编制,选派适当的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充实和加强协会的办事机构,组织指导协会搞好干部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四)要积极扶持有条件的实体协会向产业化的方向发展,鼓励其开展多种途径的经营活动,拓宽资金渠道,扩大经费来源,增强自身的造血机能,同时要严格协会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本意见主要针对全国性运动项目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对运动项目管理体制的改革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本意见精神进行。其运动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实体协会的性质、名称等,由各地自行确定,不强求上下一致。
附件二: 关于训练体制改革
训练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多强对抗的体制与机制。在保证国家投资的前提下,不断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发挥政府与社会、国家和地方的积极性,贯彻以奥运会为最高层次的竞技体育发展战略,实现人、财、物资源的合理配置,培养高水平人才;运动训练要更好地遵循客观规律,适应世界体育的发展趋势,发挥竞技体育的多元功能和整体效益,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一、建立若干项目综合管理与协会专项管理相结合的训练管理体制
训练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为了适应培养高水平人才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使运动项目由行政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若干项目综合管理与协会专项管理相结合,逐步建立一种面向社会,渠道畅通,既有利于宏观管理,又有利于专业化管理和开发经营的新型管理体制。国家体委逐步将训练竞赛业务部门直接管理的运动项目转为协会管理。根据历史发展的情况,为了便于统一领导,加强综合服务,多数项目应依托现有基地,分别集中到若干训练单位,实行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从目前实际出发,可划分为训练局、国奥中心、首都馆和射击场等训练单位。
在国家体委领导下,训练单位实行统一综合管理或基地服务综合管理。各运动项目协会逐步成为责权利统一的实体,对本项目从业余训练到高水平竞技实行纵向管理。
部分项目实行协会专项管理。
训练单位或项目实体面向全国的职能可分为行政管理职能、业务指导和竞赛引导,即;通过国家体委发布有关方针、政策、命令、法规,发挥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由项目实体(协会)进行业务指导以及通过竞赛和经济杠杆实行引导。
二、优化结构、分类管理,建立效益投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