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合理使用企业留利。企业留利的使用应保证技术改造、生产发展和补充流动资金的需要。由于各企业留利水平相差较大,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按企业的不同情况和人均留利水平,采取不同档次具体核定每年企业生产发展基金的比例,纳入承包合同,不得挤占。
(十三)完善工效挂钩办法,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凡实行承包制的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未实行工效挂钩的要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挂钩的内容,合理核定挂钩的效益指标、工资总额和浮动比例。对挂钩的企业除考核主要挂钩指标外,还必须考核产品质量、物质消耗、安全生产、劳动生产率等指标。挂钩企业要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以丰补歉。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照章缴纳工资调节税和奖金税。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
(十四)加强对承包经营者收入的管理。经营者收入应严格按其经营成绩和贡献大小确定。在治理整顿期间,经营者全年收入(包括各种津贴、单项奖等在内的所有收入),一般控制在不高于本企业职工全年平均收入的一至二倍的范围内,成效特别突出的少数企业,最多不得超过三倍。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将一至三倍的条件具体化。经营者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分配方案,要做到收入公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兑现承包合同和经营者收入,要坚持先审计、后兑现;完不成承包合同时,经营者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收入也要相应扣减。凡对经营者收入实行超基数留成或分成的,要坚决取消。现有承包企业,由于规定不合理,使经营者收入超过
《承包条例》规定限额的,其超过规定部分一律纳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或后备基金。经营者本人的工资晋级,必须由企业主管部门审定。经营者要自觉接受监督,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十五)完善企业风险抵押承包,逐步建立起风险机制。实行风险抵押承包的企业,都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试点方案中严格规定亏损抵补的措施。不能把风险抵押承包当作分红,搞变相扩大消费的手段。风险抵押金是承包企业完不成承包合同时进行有限抵偿的保证,可以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完成承包合同规定指标时,可按银行同期储蓄利率计提抵押金的利息,完不成承包合同规定指标时,必须按规定进行抵补。
(十六)加强对租赁企业的管理。小型工商企业租赁经营期满后,要认真总结经验,适合租赁经营的可继续实行,但要按照《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租赁条例》)的规定进行完善。完善的重点是合理确定租金。对承租者的收入要严加控制,在治理整顿期间,承租经营者的收入一般控制在不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三倍以内,个别有突出贡献的可适当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五倍。其他承租成员的收入应适当低于承租者。现有承租者收入超过
《租赁条例》规定限额的部分,一律纳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或后备基金。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出租方不能以租代管,要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租赁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确保企业设备的完好,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三、千方百计增强大中型企业的活力
(十七)为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创造条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根据能源、原材料、运力和资金的可能,确定必保的大中型企业名单,并通过制订包、保计划加以落实。企业在生产活动中遇到困难时,有关部门要及时调度解决,切实帮助它们排忧解难。分配给大中型骨干企业的资金、能源、原材料和运力,任何部门不得截留,违者要追究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