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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七)健全考核指标。要按照《承包条例》的要求,主要考核企业实现利润、上交利润和技术改造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完成情况、产品质量、物质消耗、设备完好率、安全生产等重点指标。其他指标不能“乱搭车”。
 (八)明确发包方的责任和义务。要严格按照《承包条例》规范承包合同。在目前情况下,发包方仍应由政府指定的部门为代表。参与发包的其他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权范围审查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积极为企业完成承包任务创造条件。对承担指令性计划任务为主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千方百计提供必需的物资、能源、运力和销售安排,尽可能实行供产销“包保”结合的承包。企业主管部门有责任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支持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抵制各种摊派。
 (九)逐步提高企业负亏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承包企业互助基金制度,本着“自愿参加,有偿使用,互助互利,共担风险”的原则,由参加的承包企业从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集中管理。企业完不成承包任务时,先用自有资金补交,不足部分可有偿借用企业承包互助基金补足。各地区都要按照《承包条例》的规定,选择一两个承包搞得好的城市或少数基础工作扎实、财务力量较强的企业,在不改变企业资金的全民所有制性质,不改变承包经营合同,不改变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原则下,试行企业资金分帐制,探索企业自我积累、自负盈亏的途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强领导,共同抓好这项工作。已经进行试点的地区和企业,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十)完善现有的总公司或部门承包。重点是落实所属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处理好同所属企业的责、权、利关系,扩大所属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调动基层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努力完成本企业和全行业承包的目标。

二、强化企业约束机制

 (十一)加强对承包企业的经济监督。逐步建立由国家、主管部门、企业内部和社会审计组织相结合,分层次的企业承包审计体系,强化工商管理和审计部门对承包合同签定前的参与和签定后的监督。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遵守财经纪律,不得随意提高产品价格,不得乱摊成本,不得随意增加营业外支出,不得截留、转移利润,搞虚盈实亏。发现违法乱纪现象要严肃处理,非法所得要全部上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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