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抓好两个承包期的衔接。对承包已经到期和今年底到期的企业,要依据
《承包条例》和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审计,对企业和经营者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为新一轮承包提供依据。在审计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类排除,可分别实行滚动承包、延长承包期或新的一轮承包。新的一轮承包,不是前一轮承包的简单延续,必须在前一轮承包的基础上进行充实、完善。同时抓紧签定承包合同,以稳定企业、稳定人心,避免影响生产。
(三)认真兑现承包合同,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经全面审计认定,对企业靠自身努力挖潜,超额完成承包指标的,要坚决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兑现。确因外部条件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利润下降,而完不成承包合同的,要实事求是地酌情处理。对因经营管理不善完不成承包合同的,也要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严格兑现,做到欠收自补。由于产品价格提高获得较多利润的,要提高生产发展基金的比例,不能用于扩大消费。对在本承包期内搞弄虚作假,虚盈实亏的,要如数追回承包期内经营者已享受的全部奖励,并给予经济处罚。
(四)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企业的承包形式和期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要扶持发展的企业,特别是对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发展有战略意义的大中型骨干企业,主要采用“两包一挂”(即一包上交利润,二包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承包形式。上交利润采取递增包干或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的办法。对于五年发展计划和技术改造规划已经确定的企业,可以承包到“八五”计划期末;对其他企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承包形式和期限。承包方案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体现全员参与承包的精神。
(五)合理确定承包基数。实行延长承包或新一轮承包的企业,应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本着大稳定、小调整和为国家多作贡献的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参照本地区同行业的平均资金利润率,根据企业上一期承包完成情况,以及技术改造任务的轻重和预期效益等因素,合理核定承包基数。对于上期承包基数比较合理的,可根据企业不同情况,适当提高上交利润递增率或超收分成比例。对于前一期承包基数、上交利润递增率或分成比例明显偏低的,或技术改造项目已经发挥效益的,应适当调高基数和上交比例。对于需要重点扶持发展、技术改造投入多的企业,在核定承包基数、上交利润递增率或分成比例时应予考虑。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需要限制发展的企业,适当调高基数和上交比例。
(六)选好企业承包经营者。要按照“多数稳定,个别调整”的原则,确定新一轮承包企业经营者。原承包经营者只要完成了承包合同,经审计认定无违法乱纪行为,领导班子比较团结,受到职工拥护的,可以继续承包。需要更换经营者的企业,可以继续采取上级主管部门委任、竞争招标、民主选举的方式重新确定。要对经营者进行全面考核,除考核业务能力外,还要注意考核经营者的政治素质。实行竞争招标、民主选举的,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政审,充分征求职代会和广大职工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