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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意见的通知

  从事药品零售的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必须符合上述有关条件、规定,并按程序申请,经审查、审核批准,领取有关证、照后方可经营,并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生产药品。
 (三)凡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无证无照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从事药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生产、经营药品。否则,依法查处。
  在治理整顿中,对已生产、经营药品的企业和零售药品的个体工商户都要进行复查、验收,凡达不到要求的或虽符合要求但手续不全的,视情况可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或限期整顿;对限期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取消其资格。这项工作要结合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和审核、换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作一并进行。

三、进一步整顿经营秩序。

 (一)药品批发业务必须由国营医药商业专业批发企业统一经营。国营医药商业暂时延伸不到的边远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县、市医药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当地具备条件的单位代理批发业务。未经委托的任何单位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
 (二)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药品批发业务;不得经营血液制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否则,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取消其经营资格,并依法查处。
 (三)严禁兽药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
 (四)药品生产企业只准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准转手倒卖或批发其他企业生产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的销售对象主要是国营商业批发企业。医疗单位不得转手批发经营药品,自行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否则,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五)医药工商企业和医疗单位都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物价政策,不得随意提价、定价。否则,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四、整顿经营作风,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一)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在加强医药市场管理的同时,要加强医药商业网点的建设,做到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保证供应。药品经营单位要端正经营思想,改善经营作风,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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