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品级或长度相差两个级(含品级和长度各相差一个级的;不含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限制长度)及以上的,除按前项规定退还或没收全部价差金额外,还应按
《处罚规定》第
六条第二项及第
七条进行处罚;
(三)违反国家规定、巧立名目、滥收费用的,按
《处罚规定》第
五条、第
九条进行处理,并本着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按
《处罚规定》第
六条、第
八条及第
十条进行处罚;
(四)购销双方不按国家标准进行交易的,应将其实际等级价格和国家规定等级价格的全部价差金额收缴国库,并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按本办法区别处罚;
(五)采取不执行国家调拨计划,停调、缓调、拒收棉花及拒付货款等手段,借故刁难对方,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其主管部门对决策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六)采取其它手段违反棉花价格政策、技术法规的,视其情节轻重,按本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棉花经营单位在棉花收购中价格和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凡属违反《棉花标准》和其它技术法规的,经专业纤维检验机构验证核实后(被查单位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裁定),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 对工商、商商之间购销经营中价格和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
(一)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应在监督检验后对棉花质量出具棉花监督检验证书若干份,送棉花购销双方和有关单位。购销双方如对监督检验结果无异议,应依据棉花监督检验证书交接结价、计算成本。如购销单位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棉花监督检验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原国家标准局颁发的《
棉花复验仲裁办法》的规定,向上一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复验。逾期未申请复验的,自动丧失复验申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