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棉花收购站允差幅度(暂行):
(1)品级、长度:升降相加各为10%(以升降数量比检查数量);
(2)衣分:正负差异为0.5%(以百斤籽棉准重衣分率计算);
(3)杂质:原验结果与机检结果比较,差异不大于机检结果的20%;
(4)经济盈亏:按收购棉花总金额计算,盈亏相抵后,净盈或净亏的幅度最高不超过5‰;
(5)超过以上幅度的,视为抬级、抬秤或压级、压秤收购。
(二)棉花加工厂允差幅度(暂行):
(1)品级、长度:升降相加各为4%(以升降数量比检查数量);
(2)锯齿机加工衣耗:各等级皮棉平均为2.5%~4%;
(3)锯齿机加工升级:经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收购棉花品级相符率不低于90%,调出棉花品级相符率不低于96%,确属提高加工质量升入上相邻级的(不得跳级),其升品级收入应视为合法。凡升长度的,其升溢均视为违法收入;
(4)经济盈亏:按收购棉花总金额计算,盈亏相抵后,净盈或净亏的幅度最高不超过3‰(不含衣耗、品级两项中的合法升溢);
(5)超过以上幅度的,视为抬级、抬秤或压级、压秤收购。
(三)对抬级、抬秤、抬价收购或抢购的,按
《处罚规定》第
八条第三项进行处罚;
(四)对压级、压秤、压价收购的,应责令其将非法所得退还给棉农,并按
《处罚规定》第
六条、第
七条进行处罚。
第八条 对工商、商商之间购销棉花的质量和价格的监督与处理:
(一)品级或长度相差一个级的(含相邻品级超过66%的;相邻品级超过34%低于66%的应分别计价),根据《棉花标准》第十九条规定,购销双方应重新结算。但对于拒不纠正或屡查屡犯的,按
《处罚规定》第
十一条进行处罚。如用户已将多付的棉花价款计入成本,按
《处罚规定》第
九条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