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4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4月6日)废止关于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
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
(1990年4月14日人事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1978年以来出国留学已回国或即将回国受聘在非教育系统工作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 资助经费分为以下四类:
(一)A类──项目(课题)资助经费;
(二)B类──小额资助经费;
(三)C类──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经费;
(四)D类──开办工作资助经费。
第二章 资助经费的申请、审批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留学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的资助经费:
(一)回国后从事国家、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国内急需开拓的基础理论研究项目或者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开发项目等研究,有一定的仪器设备基础和合作人员,急需购置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改装实验室以及缺乏开展科研工作所需的其它必要经费的,可以申请A类资助经费;
(二)为在国内开展科研工作,急需购买一些必需的零部件、化学试剂、药品、消耗材料和图书资料的,可以申请B类资助经费:
(三)回国工作一年以上,受国外邀请,需要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或参加其他必要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可以申请C类资助经费;
(四)刚回国或者即将回国,把国外研究项目(课题)带回国内继续研究或者根据在国外的研究成果重新立项,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较好的应用前景的,可以申请D类资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