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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加强管理的通知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以往所发有关通知、规定与本通知不符者,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联系电话:5128261 5197376 5197356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政编码:100731

附件一:
           如何填报《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

  一、《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系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各有关单位应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脏乱或有涂改者我部将不予办理。
  二、《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采用我部统一印制的标准格式,已照会“巴统”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自行印制或使用复印件。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中仅需填报粗线条框以内各项,其含义如下:
  [出口国别(COUNTRY OF EXPORTER)]系指出口商申请出口许可证的国家。目前我部只针对“巴统”部分成员国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这些国家是美国、日本、英国、联邦德国、法国、加拿大、意大利、比利时、荷兰、挪威、凡麦、西班牙、葡萄牙、卢森堡等。香港地区不能作为出口国别填报,如由香港转口“巴统”国家的商品,应填写港商需申请办理出口许可证的国家名称;如在香港当地申请出口许可证,出口国别应填英国;
  [合同名称(TITLE OF CONTRACT)]系指购买合同或赠送协议等;
  [合同号(CONTRACT NO.)]系指中方进口合同号;如系赠送,则应填写有关协议的编号或空白;
  [签字日期(DATE OF SIGN)]系指进口合同正式签字的日期;
  [进口商名称(NAME OF IMPORTER)]系指对外签订合同的涉外经济法人的全称或接受赠送的国内单位全称;
  [出口商名称(NAME OF EXPORTER)]系指签订合同的外方公司或其它经济法人的全称。如系赠送,应填写国外赠送单位的全称;
  [最终用户(END-USER)]系指进口商品的国内最终使用单位的名称,不得填写国内中间分销商单位的名称;
  [进口商签字盖章]应由进口商现职最高一级负责人(正副职皆可,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亲笔签字,加盖进口商单位公章。不能使用公司业务章或部门章;
  [商品名称及说明]应按进口合同写明进口商品的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及总金额。在第二页表格(绿包表格)上应加注中文商品名称并将非美元计价的总金额以当时的汇率折算成美元加注在总金额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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