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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加强管理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
 用途说明》加强管理的通知
 (1991年12月5日发布)


  自1985年,我部代表中国政府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并办理与此有关的业务以来,多数公司和单位对这项工作是重视的,能认真遵守有关规定。但有一些新设立的公司对规定不太了解,也不少数公司、单位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有必要加强管理。针对这几年我们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遇到的问题,并综合以往就此发出的一系列通知,现将如何管理及填报《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做如下规定:
  一、凡需要办理《说明》的公司、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教育全体人员自觉遵守,还应确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集中报送《说明》表、季报表及其他管理和归档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将上述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连同公司现职副总经理以上负责人名单及签字手迹、负责办理《说明》的部门和负责人姓名、电话号码、地址、邮政编码报送我部技术进出口司备案。以上情况如有变化请及时通知更改。
  二、各有关单位在办理《说明》的过程中应认真负责地向最终用户讲明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及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凡经办理《说明》后进口的商品,只按《说明》中指定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使用,不得再转口到国外或改作其它用途。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如确需变动,应及时申报,经批准后方能变动。
  三、各有关单位需按季度向我部报送办理《说明》情况的季报表(报表格式见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各季度报表应于下一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上报。例如,第一季度报表应于6月份上报。
  四、境外企业在华设立的外资企业办理《说明》,除应遵守有关规定外还需附一份固定格式的申请函(见附件六、附件七)。
  五、我部已授予部分省市办理《说明》的初审权。凡有初审权的省市,有关单位需办理《说明》时,应先到当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局)办理初审手续,然后由该经贸委(厅、局)统一与我部联系办理《说明》。哪些省市被授予初审权由我部另发文通知。
  六、各类地方外贸公司、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应根据批准的权限和经营范围为本地区或本企业的进口办理《说明》,不得超出权限为其它单位代理进口办理《说明》。
  七、我部将对各有关单位办理《说明》的情况、对最终用户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凡发现管理不善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我部将视情况给予暂停签发《说明》或其它行政处分。因管理不善或违反规定对外造成后果者,还将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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