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
》(发布日期:2002年5月23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废止(原因: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发[199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制裁复议程序几个问题的复函
(1990年4月13日 (1989)民他字第4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川法民示字第29号关于民事制裁复议程序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民事制裁决定与民事判决的性质不同。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制裁措施,其本身不是诉讼程序,不适用案件两审终审制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应适用民诉法第151条的规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余献文诉郑平德赔偿上诉案件,以民事制裁结案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