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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失效]

  (一)国家对税种、税率和价格等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承包经营合同无法履行的,承包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三)由于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而不能完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的,发包方有权提出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四)承包方对承包企业进行掠夺式经营,发包方提出要其限期改正而不改正的,发包方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五)由于发包方违约使承包方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方有权提出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经营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承包经营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第二十九条 承包经营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机关的裁决不服,均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仲裁机关作出的复议裁决或逾期未申请复议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均为终局裁决。
 第三十条 承包经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发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发包方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企业资产拥有所有权;
  (二)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和经营方式;
  (三)决定厂长(经理)人选或选聘方式;
  (四)按规定与承包方商定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比例;
  (五)对承包方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财产的使用、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企业招聘、辞退职工进行指导、监督;
  (七)企业内部审计监督;
  (八)作出关于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破产等决议。
 第三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发包前,对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登记造册;
  (二)发包时,做好企业财产及债权债务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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