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已被撤并的祚社总社原下属分支旅行社。
(八)饭店(宾馆)开办的旅行社。
(九)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各地方、各部门在国外及港澳地区开设的旅行社(包括旅游办事机构)。
确定撤销的旅行社,其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好善后事宜。
三、清理整顿旅行社的工作在今年第三季度结束。各地方、各部门的旅行社撤并留方案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并报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备案。确定保留的旅行社,应凭国家旅游局的批准文件,重新申请、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为了防止一、二类旅行社过多过滥,从1990年起,两年内不审批成立新的一、、二类旅行社。已经国家旅游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批准成立,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旅行社,原批准文件无效。
四、清理整顿旅行社,要认真贯彻深化改革的方针,进一步理顺旅行社的管理体制。旅行社必须在人、财、物等方面与党政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脱钩,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经营的经济实体。旅行社的业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五、清理整顿旅行社要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旅行社的管理。
(一)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制止旅行社相互削价竞争,各旅行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统一规定的价格标准、计价细则和优惠办法。
(二)1990年,国家审计机关将对一、二类旅行社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经营活动进行行业审计。国家旅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将与同级物价部门,对一、二类旅行社经营情况、外销价格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三)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
国家旅游局《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经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国际旅游业务的单位、企业所收外汇一律结汇,不予留成。
(四)有签证通知权的旅游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外交部、国家旅游局的规定核发签证通知。不得为其他单位和无对外招徕权的旅行社代发签证通知。严重违反规定的,取消其签证通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