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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旅行社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
 进一步清理整顿旅行社意见的通知
 (1990年4月10日)


  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旅行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旅行社的意见

  为了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现对进一步清理整顿旅行社(旅游公司或其他同类性质的组织,下同)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方、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的旅行社都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的重点是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一、二类旅行社,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对外招徕业务的旅行社,撤并一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旅行社,切实解决多头对外、削价竞争、服务质量差的问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旅行社予以撤并:

 (一)实际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经营场地、组织机构等不具备《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及《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规定的类别条件而开办的旅行社。
 (二)自《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公布实施后,到1990年3月底,累计未能达到规定的年接待量和创汇额的一类旅行社。
 (三)有削价竞争、逃汇套汇、倒卖外汇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旅行社。
 (四)长期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资不抵债的旅行社。
 (五)服务质量差,屡遭旅客投诉,陪同导游等从业人员索要小费、私收回扣严重,或其他屡次发生有损国格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旅行社。
 (六)对国外旅行商拖欠的旅行费用长期不能收回,1988年以后又欠新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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