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8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8月1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附表: 仓库储存物品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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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 储存物品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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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闪点<28度的液体 │1.己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
│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
│ │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蚁酸甲脂,醋酸甲脂,硝酸乙脂,汽│
│ │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油,丙酮,丙烯,乙醛,60度以上的│
│ 甲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白酒 │
│ │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2.乙炔,氢,甲烷,乙烯,丙烯,丁│
│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二烯,环氧乙烷,水煤气,硫化氢,氯│
│ │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乙烯,液化石油气,电石,碳化铝 │
│ 类 │炸的物质 │3.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
│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 │
│ │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4.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
│ │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四氢化锂铝,氢化钠 │
│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5.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
│ │物接触时能引起燃料或爆炸的物质 │化钠,硝酸胺 │
│ │ │6.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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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闪点大于或等于28度至小于 │1.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
│ │60度的液体 │丁醚,醋酸丁脂,硝酸戊脂,乙酰丙酮│
│ │2.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气│,环己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
│ │体 │蚁酸 │
│ 乙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2.氨气,液氯 │
│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3.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
│ │5.助燃气体 │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钴,│
│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发烟硫酸,漂白粉 │
│ 类 │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4.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
│ │ │),樟脑,萘,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
│ │ │,硝化纤维色片 │
│ │ │5.氧气,氟气 │
│ │ │6.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
│ │ │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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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闪点大于或等于60度液体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
│ │2.可燃固体 │油,机油,重油,闪点大于或等于60│
│ │ │度的柴油、糠醛,大于50度至小于 │
│ 丙 │ │60度的白酒 │
│ │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
│ │ │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
│ 类 │ │,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
│ │ │,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
│ │ │,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冷库中的│
│ │ │鱼、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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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 │难燃烧物品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
│ 类 │ │其制品,水泥刨花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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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燃烧物品 │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品│
│ 戊 │ │,搪瓷制品,不燃气体,玻璃棉,硅酸│
│ │ │铝纤维,矿棉,岩棉,陶磁棉,石膏及│
│ 类 │ │其无纸制品,水泥,石,膨胀珍珠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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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炎规范》的规定分类。
2.仓库含堆栈、货场。
①1990年3月4日国务院授权公安部自行修改1980年国务院批准、公
安部发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并作为部门规章发布实施。
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1990年第二辑第2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