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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①
 (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令第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由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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