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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一九九0年至一九九二年用工业品以工代赈安排意见的通知

 (四)各有关省、自治区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项目计划执行,超过国家下达的项目计划金额由地方负担。在执行中,如出现地方配套资金未按计划落实时,国家将调整并核减以工代赈项目计划。

三、以工代赈的工业品的品种和供应要求

 (一)用于这次以工代赈的工业品主要是库存较多,而近期又不会转为畅销和也不会有脱销危险的商品,这些工业品必须是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所需要的。市场上供应紧俏的商品特别是由财政补贴的大宗商品,不列入供应范围。各有关省、自治区根据本地区商品的供求状况和农民消费特点,确定工业品的品种、规格,使群众有较大的选择余地。一些中小型农机具和当地滞销的建筑材料等,也可列入以工代赈工业品的范围。
 (二)这次以工代赈工业品的供应原则是非盈利性经营,按成本计价。凡属库存积压的工业品,已削价处理的,按削价后价格供应;群众购买的中低档工业品,凡金额、数量达到该品种规定的批发价起点的,也应按批发的成本价格供应。对此,各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严格监督。
 (三)这次工业品以工代赈,是国家扶持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贫困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的一条重要措施。商业、供销、物资等供应单位都要本着积极的态度,组织货源、保证供应,不应只考虑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不得收取各种名目的手续费。各地区应就地组织以工代赈工业品货源。商品供应单位要保证以工代赈工业品的质量和使用价值,不得以次充好,不得随意搭配,严禁销售失效、霉烂变质和假冒商品。以工代赈的的工业品不准转卖给国营商店、供销社和集体商店。

四、配套资金和配套物资

 (一)国家拨付以工代赈的工业品,主要用于支付参加项目建设的农民的劳务报酬。举办工程所需的其他开支由地方负责,原则要求配套资金与以工代赈工业品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一比一。各地要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给足相应的配套资金。为保证以工代赈项目的顺利进行,配套资金应采取先集中、后使用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多渠道解决,筹集的资金先存入专设的银行帐户,并经同级人民银行或财政部门审定确认。
 (二)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所需的物资,原则上应由省、自治区解决,各级计划部门应划出专项指标,纳入计划供应,专项使用。国家可适当补助一部分计划内的钢材、农用柴油等物资用于工程建设。各地物资、商业、供销部门应直接供应到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加价。建设单位所需炸药,由物资部分配并组织供应,地方购买。

五、以工代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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