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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湘潭市穆斯林事务管理小组诉金麦秋、金国平房产纠纷案的复函

 三、一、二审法院对该案的处理意见:
  湘潭市湘江区人民法院于1988年7月16日判决:湘潭市莲花街清真寺产权归湘潭市全体回民所有,由湘潭市穆斯林事务管理小组负责管理。两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搬至所分配的房屋内居住。被告金麦秋、金国平不服,以“清真寺的两侧厢房不是与清真寺同时所建,左侧厢房抗日战争时期被炸后又是金宏发经手重建,金家四代居住在两侧厢房内,因此,厢房属私产,不存在占用”等为由,提出上诉。同时,金宏发之女金国纯(长沙市政协常委、长沙市农工民主党常委、长沙市伊斯兰教协会常委)向有关部门反映,说湘潭市清真寺右侧厢房系她父亲金宏发所建,属她家的私产,一审判决归湘潭市穆斯林事务管理小组是侵犯了她的私有财产。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该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清真寺厢房和大殿是一个整体,均是回教的集体财产。其理由是:1.从清真寺房屋的建筑布局来看,是一个整体,后殿两侧的厢房与后殿共墙共门。这说明两侧厢房与大殿是配套的。从宗教房屋的建造设计来看,均有大殿和厢房。金麦秋等人提出厢房与大殿不是一个整体,没有根据。2.国务院1980年批准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明确提出:“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及所属房屋,则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湘潭清真寺不能例外,也应当是信教群众的集体财产。3.从现存的早在1928年立下的石碑明确记载:“湘潭莲花街清真寺系各省回民公所”,它并没有提出清真寺不包括厢房,而是指的整个清真寺。
  第二种意见认为:清真寺的前后大殿属回教集体所有。但两侧的厢房系金家私产,其理由是:1.据金氏家谱记载:金新甫在道光初年至中年修建回教清真寺一大礼拜堂。所谓礼拜堂指的是前殿和后殿,说明当时只建了前后大殿,没有建厢房。从现存的房屋造型、结构来看,厢房与大殿也有明显区别。2.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1981年4月27日《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除个别确系私人出资修建或购置的小庙,仍可归私人所有外,其它房屋性质均应属公共财产”,湘潭清真寺确系金家祖辈所建,鉴于祖辈已立碑将清真寺归回教公有,而厢房一直归金家居住,抗日战争时期,右边3间厢房被炸毁,也是金家出资重修,因此,应把清真寺两侧厢房视为金家财产。3.解放后几十年来,金家后裔一直居住在两侧厢房,房管部门一直未对金家收租,也未对厢房维修,完全与私产房屋没有区别。4.1954年金子庭申报的公产由市房管部门填写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清真寺面积为33.7方丈(折合374平方米),它与前后大殿面积几乎相等,并没有包括厢房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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