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湘潭市穆斯林事务管理小组
诉金麦秋、金国平房产纠纷案的复函
(1990年4月9日 (89)民他字第27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民请字第1号“关于湘潭市穆斯林事务管理小组诉金麦秋、金国平房屋产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院研究认为:鉴于本案讼争房屋产权的历史和解放以来的状况,目前判决确认该讼争之厢房产权的归属,可能引起不良后果。因此,请你院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建议由有关部门对金麦秋、金国平两户从优妥善安置新的住房后,再动员其从寺内厢房搬出,将该房交穆斯林事务小组管理。该房产权归属问题,可待后视情再定。
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湘潭市穆斯林事务管理
小组诉金麦秋、金国平房屋产权一案的请示报告。
(1989年6月24日 <1989>民请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湘潭市穆斯林事务管理小组诉金麦秋、金国平房屋产权一案因对双方争执的房屋产权的归属认识不一致,向本院请示。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因该案涉及宗教内部的团结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政策,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处理把握不足,为此,特向你院请示。现将本案案情报告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审原告:湘潭市穆斯林事务管理小组组长。
法定代表人:李明德,湘潭市穆斯林事务管理小组。
原审被告:金麦秋,男,61岁,回族,江苏省上元县人,退休工人,住湘潭市莲花街12号清真寺内。
原审被告:金国平,男,26岁,回族,江苏省上元县人,现在江麓缝纫机分厂任技术员,住址同上,系金麦秋的侄儿。
二、法院查明的事实:
座落在湘潭市莲花街12号清真寺,建筑面积478.47平方米,其中前后大殿面积380.56平方米,厢房六间面积97.91平方米,另有天井面积31.05平方米,空坪面积20.14平方米。系青砖、木结构的房屋。该房屋的来历,据金氏家谱记载:清朝道光初年至中年(约1820年至1840年)被告金麦秋祖辈金新甫从江苏来到湘潭,经营钢铁生意,在湘潭开设金德义字号店铺,当时号称富有百万,故置买田屋不少,并修建回教清真寺一大礼拜堂。光绪18年11月(1892年12月)金新甫之子金佳玉在晚年立下碑文,明确指出:“湘潭莲花街清直寺系各省回民公所”。尔后,金家日渐衰落,其后裔陆续住进清真寺厢房。抗日战争时期清真寺右边3间厢房被炸,由金国纯之父金宏发(系被告金麦秋的堂兄,1945年去世)重新修建。解放前后清真寺由被告金麦秋之父金子庭(1974年去世)管理。1954与金子庭向湘潭市房管部门申请登记清真寺为公产,房屋面积是33.7方丈(与前后大殿面积差不多,未含厢房面积)。1954年8月28日湘潭市政府房管部门已填好土地房屋所有权证,认定面积为33.7方丈,但所有权人一栏未填,此证一直未发。1959年3月,金子庭以回族清真寺负责人的名义,将大殿出租给洞春饮食店做电磨车间,并由潭潭市房管部门收租和负责房屋维修。1980年11月,湘潭市房地局、市统战部、市建委按照中央有关宗教房产政策的精神,研究决定将湘潭市莲花街清真寺退还湘潭市宗教团体管理。湘潭市穆斯林事务管理小组于1984年1月成立,并在清真寺办公,开办清真食品厂。1987年3月,湘潭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市长办公会议的决定,拿出3套新房安排住在清真寺内的金麦秋、金国平、李长庆(回教,1962年至1987年住清真寺)3家。但金麦秋、金国平两家不搬。1987年4月,湘潭市穆斯林事务管理小组向湘潭市湘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将金麦秋、金国平占用清真寺的房屋交给穆斯林小组管理。被告金麦秋则以金家四代居住于清真寺内,该房屋系金家私产,不存在占用,拒不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