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五)组织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八)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
  (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五)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四)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本部门、本行业、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五)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