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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二)编制与组织实施本部门(行业)国防计量规划、计划;
  (三)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部门(行业)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
  (四)监督检查本部门(行业)的国防计量工作;
  (五)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军工任务的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对本地区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地区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
  (三)监督检查和协调本地区的国防计量工作;
  (四)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第八条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
  (一)经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国防计量测试研究中心、计量一级站为一级,负责建立国防特殊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负责国防计量量值传递和技术业务工作;
  (二)经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国防计量区域计量站、专业计量站和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批准设置的计量站为二级,接受一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国防计量量值传递和技术业务工作;
  (三)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考核认可的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单位计量技术机构为三级,接受一、二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负责本单位计量技术业务工作。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所属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执行本系统内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生产民品的,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管理的原则,可由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也可按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送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执行强制检定。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承担本系统以外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由国防科工委和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筹规划,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分级授权,并接受同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计量标准

 第十条 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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