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一、批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二、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时,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附: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一、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二、隶属关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
三、任务:就有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
一百五十八条、第
一百五十九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